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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二初字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晓顺与洪清福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顺,洪清福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二初字第1289号原告:张晓顺。委托代理人:樊志雄,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正式,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清福。委托代理人:陈钢,广西中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合伙协议纠纷适用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4年10月11日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20695.4元,减半收取10347.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 玲人民陪审员 何 贞人民陪审员 徐晓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璐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