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民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孟德彧与肖建宏、暴治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德彧,肖建宏,暴治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1021号原告孟德彧。被告肖建宏。被告暴治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德彧与被告肖建宏、暴治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肖建宏、暴治芳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肖建宏、暴治芳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明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