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诸葛祥与杨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葛祥,杨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125号原告:诸葛祥。委托代理人:柯升福。被告:杨鹏。本院在审理原告诸葛祥与被告杨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鹏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诸葛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葛祥撤回对被告杨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诸葛祥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淑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稼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