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诸葛祥与杨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葛祥,杨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125号原告:诸葛祥。委托代理人:柯升福。被告:杨鹏。本院在审理原告诸葛祥与被告杨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鹏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诸葛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葛祥撤回对被告杨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诸葛祥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淑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稼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