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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龙民催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偃师市金汇达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偃师市金汇达商贸有限公司,海口市制药厂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催字第28号申请人偃师市金汇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瑞瑞。委托人曹南、王涛。申报人海口市制药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红。委托代理人:黄庆林。申请人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130005133165724)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申报人海口市制药厂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偃师市金汇达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 李 芳陪审员 :李艳红陪审员 :王小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鹏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