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龙民催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偃师市金汇达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偃师市金汇达商贸有限公司,海口市制药厂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催字第28号申请人偃师市金汇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瑞瑞。委托人曹南、王涛。申报人海口市制药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红。委托代理人:黄庆林。申请人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130005133165724)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申报人海口市制药厂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偃师市金汇达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 李 芳陪审员 :李艳红陪审员 :王小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鹏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