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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调确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翁金萱与温金秀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翁金萱,温金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调确字第16号申请人翁金萱,男,195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市。申请人温金秀,女,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市。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翁金萱、温金秀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黄晖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翁金萱、温金秀因工资支付事宜,于2015年3月25日经建阳市黄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建阳市黄坑镇瑞星竹制品厂老板翁金镇突然过世,就工资未能支付的善后事宜,双方同意以翁金镇老婆温金秀代为处理。二、经双方计算确认温金秀欠翁金萱工资为人民币30660元。三、温金秀同意尽力筹措资金,在三日内即在2015年3月28日内支付给翁金萱。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翁金萱、温金秀于2015年3月25日在建阳市黄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签订的黄调字2015(022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 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邱雯婷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