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2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吕玉平与重庆市乐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玉平,重庆市乐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2980号原告吕玉平,女,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市乐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花桃西路。法定代表人陈忠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玉平与被告重庆市乐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玉平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玉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玉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后收取400元,由原告吕玉平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陶 璐代理审判员 许武星人民陪审员 罗瑶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