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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兴旺、王巧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兴旺,王巧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树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兴旺,男,1981年3月6日生,寿阳县人。被执行人王巧凤,女,1979年10月24日生,寿阳县人。系被执行人安兴旺的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4)寿商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兴旺、王巧凤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寿商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清人民陪审员  柳 林人民陪审员  马爱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小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