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苏执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公司,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苏执字第00117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被执行人韩某某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金额为1593元,本院已将案件款1593元扣划给申请执行人,现已强制履行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纷,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本院(2014)苏民小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利兵执行员 周俊颖执行员 孙晶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京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