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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0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龚存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龚存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0454号罪犯龚存炎,男,汉族,出生于1985年12月9日,重庆市巫山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巫山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6日作出(2009)山法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存炎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该院于2010年1月6日作出(2009)山法刑初字第3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存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与原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18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5日、2014年2月17日分别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一年一个月的刑罚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5年3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龚存炎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龚存炎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二次、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龚存炎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该犯虽提供巫山民政局盖章的证明,但其个人帐户流水显示有较大数额的汇款,前述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暂不具备财产刑履行能力。本院认为,罪犯龚存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原判刑罚情况以及财产刑履行情况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存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此次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6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审 判 员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