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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3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王玉军与刘福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3952号原告王玉军,男,1963年1月8日出生。被告刘福存,男,5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军与被告刘福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军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玉军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军撤诉。案件受理二十五元,由原告王玉军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辛崇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文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