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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周捷与周宙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捷,周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8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捷。委托代理人周明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宙。委托代理人周建中。委托代理人徐训晨。上诉人周捷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8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捷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周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捷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周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冬寅代理审判员  李 罡代理审判员  黄 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