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颍执字第00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范露佳、范孝睿等与杨树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露佳,范孝睿,王秀波,杨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颍执字第00941号申请执行人范露佳,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执行人范孝睿,住址同上。以上两位申请执行人法定代理人王秀波,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秀波,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树军,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阜民一终字第0085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树军所有的登记在吴炳强名下的车牌号为皖XXXXXXX**的江淮牌小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桂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艳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