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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商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中电电气(南京)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扬中分公司与山西潞安集团蒲县黑龙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电电气(南京)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扬中分公司,山西潞安集团蒲县黑龙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商初字第73号原告中电电气(南京)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扬中分公司。负责人苏祥华。委托代理人秦陆平。被告山西潞安集团蒲县黑龙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双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电电气(南京)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扬中分公司与被告山西潞安集团蒲县黑龙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正庭外协商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电电气(南京)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扬中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99元,减半收取3949.5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719.5元,由原告中电电气(南京)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扬中分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方荣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