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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昌民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孙双才与包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双才,包云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957号原告孙双才,男,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被告包云强,男,汉族,四川省新津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周永琼,女,汉族,四川省新津县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双才诉被告包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双才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双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双才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原告孙双才负担。审判员  王立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邱光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