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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525号原告黄某某,女,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湘电集团公司职工。被告李某,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湘潭钢铁公司职工。本案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以原、被告庭外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王振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胡 璐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