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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邹秀富与上海卓尔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秀富,上海卓尔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274号原告邹秀富,男。委托代理人孙巾杰,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卓尔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笔人孙宇辉,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佳佳,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栾国庆,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邹秀富诉被告上海卓尔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双幸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霜霜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