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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城法执字第1107号-1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刘俊君、刘卫东、夏金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刘俊君,夏金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执字第1107号-1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中35号。负责人钟晓华,行长。被执行人刘俊君,男,汉族,1983年1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刘卫东,男,汉族,1957年5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夏金娇,住广东省湖南省攸县。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刘俊君、刘卫东、夏金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7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刘俊君、刘卫东、夏金娇应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303484.29元及相应利息;返还一审案件诉讼费2900元;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刘俊君、刘卫东、夏金娇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文华北路23号星晖园碧趣轩4座404房的房产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4618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刘俊君、刘卫东、夏金娇双方达成了一致执行和解协议(内容详见执行和解协议书),被执行人现正在按该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偿还贷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表示可暂缓对本案的执行及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处置。同时,本院以另案【案号(2014)佛城法执字第1106号】扣划了被执行人夏金娇的银行存款8157.00元,其中3539元已作该案的执行费处理,余款4618元已作缴纳本案的执行费处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俊君、刘卫东、夏金娇名下虽有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文华北路23号星晖园碧趣轩4座404房产可供执行,但鉴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已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表示可暂缓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处置,现不宜对该房产进行强制处置,符合最高人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城法执字第110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需继续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育生审 判 员  黄远东代理审判员  XX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威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