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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神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青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饶学林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神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青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青神县青城镇大南街**号。法定代表人陈书明,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艾阳春。被执行人饶学林,男,1955年1月15日出生。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眉民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饶学林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3日向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5325元,另执行费12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定于2015年12月底前付清15325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饶学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饶学林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彭建明执行员  严建明执行员  宋 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