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马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马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813号原告:王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维,宿州市埇桥区蕲县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甲,男,汉族。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庆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经人介绍后建立恋爱关系,时间不长双方即开始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二个子女,现均已成年。由于原、被告之间婚前缺乏必要了解而草率结合,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又因被告受不良思想的影响,长期与本村村民王某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屡教不改,最终导致夫妻感情恶化。现双方自2013年夏开始分居生活,期间相互不履行夫妻义务。鉴于双方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马某甲书面辩称:1、是否同意离婚的问题。(原告)证据充足,能有说服能力,同意离婚。2、未办理结婚证的问题。原、被告已办理结婚证,1984年由白安乡秘书白宗证办理。3、双方婚后所生2个子女问题。双方共生育4个子女,都已成年,其中1个被别人收养。4、与本村王某有不当关系问题。要求原告拿出足够证据或3人以上证明,或本人出庭说明有不正当关系。5、导致夫妻不合分居的问题。2013年夫妻两地打工,我是驾驶员,开长途货车,不能每天带着老婆帮别人开车。6、不履行夫妻义务问题。2014年初,原告腰部扭伤,我照顾她3个多月。同年6月1日回家,6月2日出门打工。7、离婚后小孩赡养老人问题。她所生2个子女,只能有2个孩子来抚养,与第3个无关系,不能赡养她。8、家庭财产问题。(我们)家庭状况不好,没有财产纠纷,要求她清身出户。经审理查明:1984年,经人介绍原、被告相识,××××年××月初二在被告家举行结婚仪式。原、被告均陈述,时任白安乡秘书白宗证到被告家为其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并当场发《结婚证》。原、被告分别于1985年、1986年、1989年生育三子女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原告陈述被告与他人关系暧昧,并当庭出示其手机中被告与异性亲昵照片,从而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09年原告起诉被告,要求与其离婚,2009年8月5日原告撤回起诉。2013年夏天双方外出打工,分居生活。2014年初,原告腰部扭伤,被告在家照顾其几个月。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诉求与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告请求离婚,是否予以准许。2、婚生子是否要赡养原告及双方财产问题。一、原告请求离婚,是否予以准许的问题。婚姻自由包括结婚和离婚自由。原、被告是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虽然原、被告陈述已领取《结婚证》,因涉及身份关系,但双方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不能确定双方已登记结婚。1984年双方同居时,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已构成事实婚姻。原、被告从2013年夏天开始分居生活,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应予准许。二、关于婚生子是否要赡养原告的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子女赡养扶助父母,已作出明确规定。本案系原、被告之间离婚纠纷,与案外人赡养原告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对此不予审理。至于被告抗辩“家庭状况不好,没有财产纠纷,要求她清身出户”。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并未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故,本案对此不予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6份,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宿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为:农行城中支行,账号为:12×××75。汇款时注明原审案号,写明×××上诉费,并将银行回执交付我院。逾期不交或末按规定办理减、免、缓手续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何庆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晓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