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泉州鑫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兰国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鑫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兰国顺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000号原告泉州鑫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阳大红埔。法定代表人杜清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南华、XX宏,福建和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兰国顺,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畲族,住惠安县涂寨镇。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泉州鑫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国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寻求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鑫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70元,减半收取1035元,由原告泉州鑫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清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燕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