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0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王有功与亳州市梦翔速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有功,亳州市梦翔速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0917号原告:王有功,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亳州市梦翔速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玉根,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有功诉被告亳州市梦翔速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有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有功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吴加富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史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