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执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王莫名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某,王莫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476号申请执行人唐某某。被执行人王莫名���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芙劳人仲案字(2014)第276号裁决书,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收到通知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某某、长沙市某某货运服务部的存款、收入47156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