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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罗执行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蔡腰治与朱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腰治,朱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罗执行字第498号申请执行人蔡腰治,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石狮市人,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朱龙,男,198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申请执行人蔡腰治与被执行人朱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罗民初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4年10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53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54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朱龙现账户无存款或无开户记录;经向房地产管理所、国土资源局查询,朱龙云无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朱龙目前下落不明、无法查找,执行中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4)罗执行字第498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剑辉执行员  林厚宋执行员  林艳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章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