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管执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江西全申请执行王云先一案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西全,王云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管执字第654号申请执行人汪西全,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睢县潮庄镇汪庄村7号。被执行人王云先,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南曹村389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管民二初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云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云先银行存款贰万元(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数据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太鼎审判员 文宏涛审判员 白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玉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