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行非审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巢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秦谡馨、童菊红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巢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秦谡馨,童菊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巢行非审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巢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巢湖市姥山路*号。组织机构代码00326986-5.法定代表人:李日寿,主任。被执行人:秦谡馨。被执行人:童菊红。巢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秦谡馨、童菊红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决(2014)第92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为由,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巢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4)第92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巢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4)第92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旭东审判员 汪 琴审判员 周安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