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刑初字第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李一×、李二×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一×,李二×,周××,李三×,李四×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辰刑初字第0061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一×。被告人李二×。被告人周××。被告人李三×。被告人李四×。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一×、李二×、周××、李三×、李四×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欣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一×、李二×、周××、李三×、李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2日22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闫街村鑫语心愿歌厅内,被告人李一×无故殴打姚××,后伙同在场的被告人李二×、周××、李三×,及随后赶来的被告人李四×将姚××的朋友李六×打致轻伤,鑫语心愿歌厅老板被害人李五×在劝架过程中被周××打致轻伤。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李一×、李二×、周××、李三×、李四×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并分别提出对被告人李一×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可适用缓刑、对被告人李二×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对被告人周××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对被告人李三×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可适用缓刑、对被告人李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李一×、李三×、李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其未对李六×实施殴打。被告人李二×认为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2日22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闫街村鑫语心愿歌厅内,被告人李一×无故殴打姚××脸部,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李一×在鑫语心愿歌厅门外使用砖头将姚××的朋友李六×的头部砸伤,后伙同被告人李二×、李三×、李四×使用拳脚、木棍与姚××、李六×发生互打,李六×、李一×、李二×被打致受伤,鑫语心愿歌厅的老板李五×在劝架过程中被被告人周××用手将面部打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李五×鼻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眼部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李六×左手第5掌骨完全性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额面创口、眼部挫伤、右侧第9肋骨骨折、左上肢创口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被告人李一×头皮瘢痕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体表软组织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被告人李二×左手拇指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体表软组织的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李二×、李三×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李四×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一×、周××抓获归案。在本案侦查过程中,被告人周××赔偿了被害人李五×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一×、李三×、李四×赔偿了李六×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李一×在庭审阶段的供述,证实2014年4月12日晚我和李二×、李三×、周××三个人去天津市北辰区闫街村鑫语心愿歌厅唱歌,李二×他们几个人先到的,我到了之后没找到他们,在找他们的时候推错屋门了,把姚××他们屋的门推开了,我一看找错人了,我就出去了,姚××骂了几句街,后来李二×又让我去东方之珠KTV接人,在车上我越想越别扭,我接完人之后就去找姚××,在歌厅里我打了他一个嘴巴,之后姚××把我拽到了他们的包间,就我们两个人在,我们两个人把事说开了。李二×不知道听谁说的我和姚××打架了,他就和姚××在歌厅门口又骂街、又推搡的,我就过去给劝,我和李二×说我和姚××已经把事解决了,李二×说不用我管,然后李六×来了,也跟着在那里矫情,当时我喝多了,从地上捡了半块砖头砸了李六×头部,之后我被姚××打倒了,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2、被告人周××供述,证实2014年4月12日晚我和李一×、李二×、李三×一起去天津市北辰区闫街村鑫语心愿歌厅唱歌,在歌厅门口我看见李一×、李二×、李三×三个人都在大厅里跟一个挺矮个的男子(姚××)矫情,当时歌厅老板(李五×)也在旁边。之后我和李三×进歌厅里面了,李二×、李一×和歌厅老板还在歌厅门口矫情。后来大堤上来了几个人拿着棍子,和李二×、李一×他们打起来了,打了几分钟以后那几个人开车就跑了。这时候我看见李四×在歌厅门口拽着对方其中一个男的(李六×),然后李二×过来把那个男的按倒在地上,李二×拿着棍子朝对方身上打,李四×用脚踹对方,当时我距离他们大约有10米左右,具体怎么打的我没看清。过了一会儿,李三×过来用手指着李六×让李六×跪下。我当时在庙门口站着看,歌厅老板过来劝架,当时他朝我一弯腰,我也不知道他想干什么,我就朝老板的脸上打了两拳,我也没看清他流没流血,之后我们就各自离开现场了。3、被告人李三×供述,证实2014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晚上九点多钟,我和李一×、周××、李二×去天津市北辰区闫街村鑫语心愿歌厅唱歌。玩了一会儿老板娘(蒋××)进来跟我说:“你看李一×把车堵我们门口了,还说自己就是找事来的。”我说:“没事,他不是那样人,就是喝多了。”我到歌厅门口看见李一×的面包车正堵在歌厅门口,他坐在车里面,我就跟他说让他把车挪开,他还是说今天就是找事来的,但一会儿他就把车挪走了,我就回单间了。过一会歌厅老板娘就又进来了,跟我说:“你看,李一×打了别人一个嘴巴子。”我出去就找李一×了,当时他在歌厅过道里站着,我问他打人家干什么,他也没理我就在那傻笑。我又回屋了,一会老板娘又来找我说:“你看李一×又上人家屋去了。”我一看李一×喝多了管不了,就给李一×的哥哥李四×打电话,让李四×来管管他。我一看也没法继续玩了就准备走。我出来之后看见李一×和那个矮个的男子(姚××)也在门口,这时过来了3、4个男子,当时他们什么也没拿,冲着矮个的男子过来了,我和李二×就跟他们说:“这都说开了,你们还过来干什么。”然后他们就走了。我一看以为没事了,就自己进屋结账。等我结完账出来,看见有三个人在用棍子打李二×,之后这三名男子顺着大堤向东走了。我找钥匙的时候又看见李四×和一个拿着好像是棍子的男的(李六×)在华佗庙门口撕扯,周××也在跟前站着,李二×拿着棍子就过去了,然后我看见李四×用脚踢对方的那个人,李二×用棍子打对方,但是他们具体打在哪了我没看清,我一看也过去了,就用脚从后面踹了对方那个人的屁股、大腿位置各一脚,周××当时也在跟前,他打没打我没有看见。这时歌厅老板(李五×)过来让我去劝李四×他们,我当时说我管不了就没去劝,老板又走到周××跟前说给他们跪下行吗,然后周××跟老板说:“有你嘛事。”接着就打了老板脸上两拳,之后我们就分别离开了。4、被告人李四×证言,证实2014年4月12日晚上8点多钟,我接到了李三×打来的电话,他在电话里跟我说:“你弟弟在闫街村附近跟人打起来了,你来劝劝。”我就打车去天津市北辰区闫街村华佗庙门口,到的时候看见李一×、李三×、周××、李二×正跟一个矮个的男子(姚××)矫情,歌厅的老板(李五×)和老板娘(蒋××)还有两个女的在旁边劝,还有一个跟这个矮个男子一起的人(李六×)也在旁边劝。我过去就把这个矮个男子拉到一边问他怎么回事,这名矮个男子就跟我说李一×打他了。我当时就跟他说要不给他点钱就算了。正说着,有一辆车从北侧河边的小道开过来停在大堤上面了,从车上下来四、五个人喊对方的两个人走,对方的这两个人开着停在歌厅门口的一辆黑色轿车就上大堤走了,过了没有几分钟,我们几个人还没走,对方的人又回来了,来了大约有六、七个人,包括刚才开黑色轿车走的那2个人,这些人手里有的拿着棍子,还有拿着小铁锹等工具,当时李二×和李一×在大堤上边,我在歌厅门口附近,这些人有人过去打李一×和李二×,其中有一个人冲我过来了,用手里的小铁锹打我,我和李二×、李一×也跟对方打起来了。打我的人用小铁锹打在了我的胳膊上,我用拳头打了这个人的头部几下,打李二×和李一×的人以及和我打的这个人打了我们就想跑,其他人都上大堤跑了,用小铁锹打我的那名男子也想跑,可是在上坡的时候拌倒了,我追上去用脚踢了他身上几下,这时李二×和李三×都过来了,我和李二×就是用拳头打、用脚踢这个人。后来这名男子起来后又跑到华佗庙的门口,我追上后又用拳头打他的脸,用脚踹他身上几下,李二×肯定也动手打他了,但是具体打在什么地方我没看清楚,当时李三×也在旁边,因为我只顾着和对方打了,没注意到李三×、周××是否打那个人。当时我用拳头打的对方,李二×用的棍子。我们打完之后就跑了。之后还听说周××把歌厅老板给打了。5、被害人李五×陈述,证实我是天津市北辰区闫街村鑫语心愿歌厅老板,2014年4月12日20时30分左右,姚××来到歌厅前台找到我说被另一个包间的客人李一×无故打了一个耳光,随后李一×也到了前台,他俩就矫情起来了,当时李三×,李二×,周××也在场,我一直在旁边劝,后来李一×的哥哥李四×和姚××的朋友李六×也到歌厅了,之后我以为双方没事了,姚××和李六×准备开车离开时,李一×手里拿着砖头朝姚××骂街,姚××和李六×听见后就从车后备箱分别拿出一个锤子和一个小铲子从车上下来了,李一×什么也没说就一砖扔在李六×头上,当时李六×头上就流血了,然后姚××、李六×就开始用手里的工具打李一×,后来我跪在地上求他们不要打了,我刚站起来时鼻子被周××打了两拳,后来李四×和李二×把李六×按在地上打,李三×和周××在一旁看着,他俩当时并没有打李六×,打完之后他们就走了,之后警察就来了。辨认笔录,证实李五×辨认出李二×、李三×参与打架、周××将其鼻部打伤的事实。6、李六×陈述,证实2014年4月12日晚上7点钟左右,姚××打电话跟我说让我去天津市北辰区北运河边一个大树旁的歌厅找他唱歌。我到歌厅门前看见有6、7个人,其中就有姚××和歌厅老板,其他人我都不认识,这些人中有人用手打姚××。我走到他们跟前我就跟这些人说:“说话就说话,别动手。”我刚说完话其中一个左右手各拿着一块砖头的人(李一×),用砖头拍在我右额头上了,当时我血就流下来了。后来还有几个人过来打我,我一看转身就往大堤方向跑,追到歌厅旁的树林处,我被这几个人追上了,有人用棍子冲我脑袋上打,我就用手挡,当时棍子打在我左手和左上臂四五下,后来棍子都打折了。后来有人打了劝架的歌厅老板李五×两拳,当时我被打蒙了对方怎么走的我也不知道,一会民警和120就都来了,姚××也过来了,我就被120拉到北辰医院了。7、证人蒋××证言,证实我是天津市北辰区鑫语心愿歌厅的老板娘,2014年4月12日20时左右,李一×在鑫语心愿歌厅走错屋时打了姚××两个嘴巴子,后来和李一×一起的李二×、李四×、周××等几个人和姚××、李六×还有两个男子在歌厅外矫情,当时姚××的朋友还劝姚××赶紧走,然后我就看见李一×一手拿着一块砖跟这两个人比划,后来我就回歌厅里了,22时左右,我在歌厅里干活,突然听到外面有打架的声音,我就出去看看是怎么回事,发现外面有人打架,于是我就打110报警了,这时我看到李四×和李二×在华佗庙门口的花坛里打李六×,李四×把李六×按住,李二×用木棍打李六×,然后我就进屋了,两分钟左右再出来时我看到我对象李五×满脸是血,周××还在骂李五×多管闲事,后来听李五×说是周××用拳头打的他鼻子。8、证人姚××证言,证实2014年4月12日19时,我和朋友到天津市北辰区闫街村的北运河边的歌厅唱歌,我正站在门口唱歌的时候有一名男子(李一×)踹门进屋后就给我两个嘴巴子,之后这个男子把我拽出歌厅门外,在歌厅门口我看见有四、五个男子在那站着,我就和打我的男子在门口矫情说这件事,在门口站着的四、五个男子中有一名光头男子(李二×)冲着我就过来了,跟我说:“打你怎么了?”光头男子用拳头打我头部一拳。我正和对方的4、5个人正撕扯着,就听见身后有人说.“说话就说话,别动手。”我一回头就看见李六×来了,然后这4、5个人中就有2、3个人奔李六×去了,和我打的几个人中就有那个光头,其他还有几个人、还有谁我记不清了,我跟对方的人正打着,就听见砖头掉在地上的声音,我再看李六×头上就流血了。后来我一看打不过对方,就往北运河大堤上我停车的位置跑,从我停在大堤上的的汽车后备箱里面拿出一把平时钓鱼用的铲子,我拿着铲子又回到了歌厅门口,这时对方正围着李六×,其中有两、三个人看见我回来就迎着我过来了,我用铲子往对方这两、三个人身上打,我打的具体是谁我就记不清了,打在对方哪儿我也想不起来了,刚打了两三下,铲子就被对方抢了过去,我挨了几下打,对方夺我铲子的人也用我的铲子打我,但是被我躲开了,我就赶紧跑回河边,赶紧开车跑了。辨认笔录,证实姚××辨认出李一×打其耳光的事实。9、证人廖××证言,证实2014年4月12日21时左右,有个叫姚××的顾客和他一个朋友来我们歌厅唱歌,当时我陪他俩在一楼的一个包间里唱歌。过了不久有个叫李一×的顾客打开了我们包间的房门,由于当时包间较黑,李一×就站在包间的门口朝包间里瞅,姚××问他有事吗,他说没有,之后李一×就走了。过了一会李一×又进了包间,姚××问他是不是有事,随后李一×就走到姚××跟前用手打了姚××两巴掌,之后我比较害怕,就回家了。10、证人孙××证言,证实2014年4月12日21时左右,我在天津市北辰区闫街村鑫语心愿歌厅和李三×还有两个不认识的人唱歌。过了一会儿,我们听见外面有人争吵起来了。我看见李一×正在和一名好像叫做姚××的男子正在争吵。我看见姚××也叫了四个人,其中有人手里拿着棍子和小铁锹。我看这么多人拿着工具争吵,我害怕,我不敢看打架的。然后我就走到远处的空地拨打了110电话报警。等我报完警回来的时候,我看到地上有血,有一个人受伤躺在地上了,然后民警就到了。1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李五×鼻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眼部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李六×左手第5掌骨完全性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额面创口、眼部挫伤、右侧第9肋骨骨折、左上肢创口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被告人李二×左手拇指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体表软组织的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李一×头皮瘢痕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体表软组织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12、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及作案工具情况。13、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接警单,证实本案系群众报警成案,被告人李二×、李三×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李四×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一×、周××的事实。14、常住人口查询信息,证实五名被告人犯罪时均已成年。15、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李一×1990年3月因犯盗窃罪于被天津市北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5年4月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四×1990年3月因犯盗窃罪于被天津市北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1999年2月27日刑满释放。16、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李一×、李三×、李四×已赔偿李六×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周××已赔偿被害人李五×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一×、李二×、周××、李三×、李四×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一×、李二×、周××、李三×、李四×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一×、周××、李三×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李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被告人李一×、周××、李三×、李四×已赔偿伤者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依法分别对被告人李一×、周××、李三×、李四×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二×辩称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被告人周××、李三×、李四×供述,被害人李五×陈述,李六×陈述,证人蒋××证言,可以相互印证李二×持木棍殴打李六×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予以认定,故对李二×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周××辩称没有对李六×进行殴打,该辩解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一×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周××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李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李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作案工具木棍二根、铁锨头一个,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宗阳代理审判员 王伟轩人民陪审员 张 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要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