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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终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郭冬梅、张钰涵、张子涵因与王转林、张芳弟、张小花、张亚斌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冬梅,张钰涵,张子涵,王转林,张芳弟,张小花,张亚斌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终字第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冬梅,女,生于1986年10月15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住甘谷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钰涵,女,生于2010年5月29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住甘谷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子涵,女,生于2012年5月28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住甘谷县。共同法定代理人郭冬梅,女,生于1986年10月15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住甘谷县,系张钰涵、张子涵母亲。委托代理人崔文奎,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亚明,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转林,女,生于1963年9月4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住甘谷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芳弟,女,生于1985年3月18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住甘谷县,经常居住地甘谷县大像山镇环建楼***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花,女,生于1986年2月12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住甘谷县,经常居住地甘谷县大像山镇环建楼***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亚斌,男,生于1990年9月17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住甘谷县,经常居住地甘谷县大像山镇环建楼***室。被上诉人王转林、张亚斌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严小斌,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冬梅、张钰涵、张子涵因与被上诉人王转林、张芳弟、张小花、张亚斌共有纠纷一案,不服甘谷县人民法院(2013)谷民初字第3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冬梅及其张钰涵、张子涵的委托代理人崔文奎、万亚明,被上诉人王转林、张亚斌及其委托代理人严小斌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芳弟、张小花经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判处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谷县人民法院(2013)谷民初字第327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甘谷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杨 斌代理审判员  张富强代理审判员  田东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艳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