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民一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皖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芜湖先佳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皖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芜湖先佳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一初字第00111号原告:马鞍山市皖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为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至强,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先佳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向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皖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先佳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芜湖先佳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皖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80元,由原告马鞍山市皖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先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涂一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