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中立终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柯昌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柯昌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中立终字第23号上诉人柯昌盛,男,194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上诉人柯昌盛不服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2015)瑞立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系柯昌盛不服政府机构对瑞昌市码头镇翠林村二组的土地征收行为而产生的纠纷,该争议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柯昌盛起诉主张的权益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柯昌盛的起诉不予受理的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欣审判员 曹琛审判员 徐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