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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顾正美与陆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正美,陆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706号原告顾正美,女,1958年5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现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代理人许仲明,男,1951年4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现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陆海峰,男,1977年10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正美诉被告陆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正美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正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顾正美负担。审判员  陈菊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施海群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