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李净诉张嘉元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0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邱国开,大沧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某A,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上诉人李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0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李某与张某甲相识、相恋于大学时代,1968年8月26日登记结婚,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分别生育女儿张某乙、张某A。双方婚后感情尚可,近年来因生活琐事等产生了一定的矛盾。2014年11月,李某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与张某甲离婚。原审认为,和谐的婚姻关系来自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经营,应该说,李某与张某甲相识、相恋于特殊的年代,双方的结合来之不易,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虽因生活琐事等产生了一定的矛盾,主要还是缺乏沟通所致,但尚无证据表明已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在今后的生活中,希望双方均能珍惜曾经建立的夫妻感情,彼此多一份包容与理解,特别是李某能够释怀以往不愉快的种种,与张某甲携手安享晚年,通过双方的努力,夫妻还是可以和好的。原审法院遂判决:李某要求与张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李某负担。判决后,李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坚持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双方长期不在一起共同生活,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双方离婚。被上诉人张某甲辩称,不同意李某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李某虽坚持要求离婚,但张某甲不同意,双方应努力采取各种措施,改善夫妻关系。鉴于目前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李某的上诉请求,本院难以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 卫代理审判员 钱文珍代理审判员 金绍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