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斌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斌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966号罪犯刘斌汉,男,195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罗定市,大专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1日作出(2006)罗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斌汉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4月14日作出(2006)云中法刑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刘斌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09年1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3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1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4月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刘斌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3月11日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斌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6次;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2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斌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其两罪被判十年以上,赃款大部分未退,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斌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0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