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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阳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王大鹏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大鹏,李克军,张恒,单建忠,黄玉贤,王立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阳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大鹏,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穴坊镇西贤友村。被执行人:李克军,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莱阳市穴坊镇邵家村。被执行人:张恒,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莱阳市穴坊镇南王家村被执行人:单建忠,男,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莱阳市穴坊镇谭家村被执行人:黄玉贤,男,198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莱阳市穴坊镇黄格庄村被执行人:王立帅,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莱阳市穴坊镇卧虎庄村本院依据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的(2011)莱阳商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6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0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振军××××年××月××日书记员  高瞻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