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商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淄博华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山东环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华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山东环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商初字第375号原告:淄博华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张北路索镇地段31号。法定代表人:朱华文,经理。被告:山东环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铙县李鹊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卫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华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环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华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华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华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82元,财产保全费4770元,由原告淄博华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凤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张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