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西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西执字第245号闵金平与李兴成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西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闵金平,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兴成,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原告闵金平与被告李兴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三法民二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李兴成应向原告闵金平支付货款23888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21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依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辖区内的银行、房管、车管、国土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因涉及刑事案件被羁押三水看守所。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西执字第245号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泉代理审判员 陈伟潮代理审判员 郭贤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贵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