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商诉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南通浩尔氏贸易有限公司与何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浩尔氏贸易有限公司,何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商诉保字第00014号申请人南通浩尔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新桥新村43号楼附7幢401室。法定代表人邱坚,职务负责人。被申请人何军。申请人南通浩尔氏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何军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6500元或其他等价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何军银行存款人民币26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南通浩尔氏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施新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