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2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吕锋勇与郑州和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锋勇,郑州和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2498号原告吕锋勇,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祭城路后贾岗村**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051986********。委托代理人任俊峰,北京任俊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和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新城区。法定代表人娄伟。原告吕锋勇与被告郑州和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磊依照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17日,被告以全包的方式承包原告店内的装饰装修工程,约定工期为44天,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被告在施工后,不仅没按合同约定施工,反而在2014年9月2日停止施工。被告在到期后未完工且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另行委托他方将其施工完成。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被告在原施工过程中存在乱搭乱接电线等线路问题,只是原告再次支付费用进行电路改造。因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故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直接损失,计709791.05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间接损失(暂按直接损失的20%计算),计21958.21;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中签订施工合同的甲方为李杰,其受郑州市郑东新区汉釜宫韩式自助烤肉店委托与被告签订了郑州和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合同,郑州市郑东新区汉釜宫韩式自助烤肉店为个体工商户,在起诉中个体工商户有字号的,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故吕锋勇并非适格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吕锋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彭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