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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小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沈阳房产经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佟嘉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房产经理有限责任公司,佟嘉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小字第679号原告:沈阳房产经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魁星楼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志明。委托代理人:刘琦。被告:佟嘉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房产经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佟嘉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且没有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 添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兴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