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法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健申请执行刘春蕾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健,刘春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法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张健,身份号码2306221992********,男,199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肇源县肇源镇城北街被执行人刘春蕾,身份号码2306221992********,女,1992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肇源县头台镇瓦房村。张健申请执行刘春蕾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源民初字第9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健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健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源民初字第94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曲伟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冬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