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岳凤清与郭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凤清,郭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岳凤清,女,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幸福街道。被执行人郭海洋,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玻璃厂工人,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北兴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凤清与被执行人郭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岳凤清于2014年12月22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71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郭海洋给付借款213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岳凤清于郭海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郭海洋从2015年5月起每月15日前给付岳凤清1500.00元,至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7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喜钧审判员 李国合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宿茂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