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东乡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马录退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乡县某某有限公司,马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698号原告东乡县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甘肃省东乡县。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系东乡县某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告马某某,男,东乡族,生于1979年4月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乡县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乡县某某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乡县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50元由减半收取后即7975元由原告东乡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同意免予收取。审 判 长 马林祥审 判 员 周胜祥代理审判员 牟自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黎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