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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汾商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沈明君与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明君,叶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汾商初字第143号原告:沈明君。被告:叶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明君诉被告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明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明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明君负担。审 判 员 吴玉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许力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