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汾商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沈明君与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明君,叶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汾商初字第143号原告:沈明君。被告:叶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明君诉被告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明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明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明君负担。审 判 员 吴玉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许力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