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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字第5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申请执行李道昌、李良全、刘彬、李克昌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李道昌,李良全,刘彬,李克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50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住所地简阳市简城镇建设中路361号。负责人周德永,行长。委托代理人付静,系申请执行人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陈瑶,系申请执行人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李道昌,男,195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李良全,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刘彬,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李克昌,男,196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简阳民初字第1320号民事调解书、(2014)简阳民初字第1321号民事调解书、(2014)简阳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调解书、(2014)简阳民初字第13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克昌银行存款12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玉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