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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连某与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某,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550号原告:连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李小非。委托代理人:周娟。被告:盛某,户籍住址: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某诉被告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连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连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500元,由原告连某负担(已付)。审 判 长  毛 磊人民陪审员  麦小玲人民陪审员  梁耀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嘉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