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连某与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某,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550号原告:连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李小非。委托代理人:周娟。被告:盛某,户籍住址: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某诉被告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连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连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500元,由原告连某负担(已付)。审 判 长 毛 磊人民陪审员 麦小玲人民陪审员 梁耀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嘉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