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右法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崔文财与王雪芬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文财,王雪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崔文财,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王雪芬,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在执行崔文财申请执行王雪芬离婚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松民初字第5828号民事调解书中的给付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审判员 陶 万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文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