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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库尔勒裕景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郑小忠、朱新峰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尔勒市裕景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郑小忠,朱新峰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1228号原告库尔勒市裕景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塔指东路康都世纪花园24栋1-302室。法定代表人杨东,该公司经理被告郑小忠,男,汉族,1972年9月28日出生,住库尔勒市。被告朱新峰,男,汉族,1978年8月1日出生,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库尔勒市裕景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小忠、朱新峰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库尔勒市裕景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6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杰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张保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