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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0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湍朗商贸有限公司与郑德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湍朗商贸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郑德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0804号原告重庆市湍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同乐乡与时路28号(1-14),组织机构代码58017376-7。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体忠,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重庆市湍朗商贸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大雅街南段160号附3号2栋2楼1号,组织机构代码78226250-6。公司负责人杨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雷,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山县,该公司员工。被告郑德超,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湍朗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郑德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湍朗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重庆市湍朗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纳)。代理审判员  邹雪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