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知)初字第5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黄更生与北京三校名师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更生,北京三校名师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知)初字第5637号原告黄更生,男,1963年4月3日出生,自由撰稿人。被告北京三校名师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27号2层205B室。法定代表人崔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宏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更生诉被告北京三校名师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更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三校名师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更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更生撤回对被告北京三校名师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更生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婧玲二O一五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焦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