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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许文星与李传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文星,李传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107号原告许文星,男,199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李传果,男,199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文星诉被告李传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按规定预交诉讼费,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万少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