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许文星与李传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文星,李传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107号原告许文星,男,199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李传果,男,199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文星诉被告李传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按规定预交诉讼费,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万少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