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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商初字第19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山东卓越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山东卓越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1904-1号原告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东营区海振租赁站业主,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山东卓越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3067328-2。法定代表人徐文清,经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山东卓越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取13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秀芹审判员  申国锋审判员  舒浩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艳红 来自: